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[全文废止] 财税字[1996]79号 1996-11-01 税屋提示——依据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(第十一批)的决定,自2011年02月21日起,本法规全文废止。
根据各地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情况,现将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: 一、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,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、应提未提折旧等,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。 二、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、管理部门、非生产性机构、捐赠、赞助、集资、广告、样品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,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。其产品的销售价格,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;没有参照价格的,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。 三、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、股息、红利等投资收益,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,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帐务处理时,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、股息、红利等,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,均应及时按照有关法规补税。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,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,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11月1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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